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的爭議,主要照顧者最常問的一句話是:「我可以不讓他看小孩嗎?」本文從主要照顧者的角度出發,說明哪些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硬擋會有什麼後果、哪些情況可以合法聲請限制或禁止探視,以及探視條款要怎麼約定才不會每個月都吵一次。若您在桃園或全國各地需要協助,歡迎諮詢。

🏛️ 現任職務: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連續受聘 8 年)・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連續受聘三屆)・多家企業法律顧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45 小時)・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72 小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學碩士
⚖️ 曾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含勞工庭、工程庭、強制執行庭)
📍 執業範圍:全國
📅 發佈:2026-05-16|更新:2026-09-05
・扶養費與探視是兩件獨立的事,對方沒付錢不能作為拒絕探視的理由。
・協議書寫「永久放棄探視」不合法,對方仍可隨時向法院聲請。
・長期無正當理由阻擋探視,可能被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改定親權。
・有家庭暴力時,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聲請監督會面、禁止過夜或禁止會面交往。
・限制探視必須向法院聲請,不能自己決定;情況緊急可併聲請暫時處分。
・探視條款寫得越具體,爭議越少:約定第幾週、幾點接送、視訊時段與交接地點。
⏱ 閱讀時間: 約 14 分鐘
👤 適合對象: 擔任主要照顧者,正在考慮是否要限制對方探視、或已因探視反覆起爭執的父母。
「律師,協議寫了『每月隔週探視』,但遇到一個月有五個週末,又要吵架了…」
「律師,對方遲到兩小時才突然說要來接小孩,我能不等嗎?」
剛結束的婚姻,不該是另一場戰爭的開始。許多父母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常因會面交往(探視)條款寫得不夠「具體」,導致後續爭議不斷,讓原本希望維持的親子關係,變成了彼此的壓力來源。為了幫助大家擺脫「地獄開局」,我們特別整理了這份「進階教戰守則」,教你如何擬定一份真正能執行、減少摩擦的探視計畫。
可否拒絕探視?常見理由對照表
以下是主要照顧者最常提出的拒絕理由,在法律上可不可以成立:
| 對方的情形 | 可以拒絕探視嗎 | 依據 |
|---|---|---|
| 沒付扶養費 | 不可以 | 民法§1055Ⅴ |
| 曾簽放棄探視書 | 不可以 | 民法§1055Ⅴ |
| 孩子說不想去 | 原則不可以 | 民法§1055-1 |
| 一般感冒 | 不可以 | 民法§1055-1 |
| 高傳染性疾病 | 可暫緩該次 | 個案認定 |
| 探視有害子女 | 可聲請變更 | 民法§1055Ⅴ但書 |
| 已發生家庭暴力 | 可聲請限制 | 家暴法§45 |
(一)探視權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是由法院酌定,主要照顧者並沒有單方面停止的權限;真的認為有必要限制,應該向法院聲請變更,而不是自己決定。
最常見的誤解,是把扶養費當成探視的對價。民法第1055條第5項並未把扶養費的給付列為會面交往的條件——條文只說法院得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得變更之,通篇沒有「對方未付扶養費即得停止」這樣的規定。因此實務上普遍認為,扶養費與會面交往不能當成「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條件交換。
對方不付扶養費,您可以循法律途徑追討,包括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薪資或財產;追討扶養費本身也有自己的執行程序,見探視權強制執行怎麼聲請當中關於執行名義的說明。
如果因為對方不付錢就阻撓探視,反而會讓自己陷入不利。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這正是實務上所稱善意父母原則的法源依據。
追討扶養費有它自己的程序,詳見扶養費協議與法院改定。
拒絕探視換不到扶養費,只會讓自己在法院面前失去立場。
(二)簽了「放棄探視」的協議書,有效嗎?
不合法,不能拘束法院。
許多人在離婚時會在協議書上寫「男/女方永久放棄對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但民法第1055條第5項賦予法院的是「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的權限,並未規定父母得以協議排除。也就是說,這種條款約束不了法院日後依聲請所作的酌定。實務上進一步認為,會面交往同時是孩子的權利,父母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卻不能代替孩子放棄他與另一方見面的機會。
因此,即使對方當初簽了放棄書,日後反悔向法院聲請,法院仍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除非能證明對方對孩子有暴力、成癮或其他會造成身心危害的情事,單純的「協議放棄」並不能阻止法院酌定探視。撰寫離婚協議時的其他常見陷阱,可參考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三)硬擋不讓對方看小孩,我會有什麼後果?
最嚴重的後果是失去親權。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長期無正當理由阻擋會面交往,實務上就可能被評價為對子女不利的情事。
更關鍵的是,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把「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明文列為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的事項之一。同條第2項並規定,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外,還可以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單位就特定事項調查。換句話說,阻擋探視的紀錄不會只停留在雙方各說各話,而是會被具體調查、寫進報告。想了解法院實際怎麼衡量,可參考監護權判斷標準與監護權官司策略。
阻擋探視留下的紀錄,最後會變成對方請求改定親權的證據。
(四)哪些情況可以合法限制或停止探視?
有兩條合法途徑:一是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書,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二是有家庭暴力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法院附條件或禁止。兩者的共同點是——都要透過法院,不是自己決定。
所謂妨害子女之利益,孩子可能會因為身心的各種狀況於當下不適合探視,主要照顧者如果認為不宜探視,也應與探視方明確說明、取得理解並保留溝通證據,不宜長時間限制。
而涉及家庭暴力時,法律給的保護相當具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依同法第44條,在酌定、改定或會面交往的裁判作成後才發生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請求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法院准許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的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 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 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
-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為會面交往條件
- 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 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 其他保護子女與被害人安全之條件
同條第2項並明定,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的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違背繳納保證金的命令,還可以沒入保證金。第3項則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的住居所。條文原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查閱。
法律不是不准限制探視,而是要求由法院來限制,不是由當事人自己認定。
(五)要怎麼向法院聲請限制或變更探視?
聲請變更會面交往屬於親子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實際操作可依下列順序進行:
- 蒐集具體事證與時間紀錄
- 向子女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 情況緊急者併聲請暫時處分
- 配合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調查
- 出席調解程序與法院期日
情況緊急時,家事事件法第85條提供了暫時處分的工具:法院就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內容可以是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且該裁定免供擔保。此外,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法院在酌定、改定或變更親權時,本來就可以一併命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若是祖父母想探視孫子女的情形,適用的程序與父母不同,另可參考阿公阿嬤想看孫子被拒絕怎麼辦。
要限制探視,先準備好證據與法院程序,而不是先關上門。
(六)探視時間怎麼約定?單雙週、第幾週,不再吵不停
約好了「第一個、第三個週末探視?」聽起來很清楚,但遇到有五個週末的月份就容易引發爭端。最佳做法是,在協議當下就打開行事曆,明確約定「第一週」的起算標準。例如,雙方共同確認「三月份的第一個週六是哪一個,這就是第一週」,接著就能依序往下推算。雖然有人說,約定「隔週探視」就好?但有時,若因為臨時狀況調整過幾次,雙方很容易忘記「這次到底輪到誰」,反而造成混亂。因此,約定好「第幾週」是更不容易出錯的方式。
一個清晰的起算點,是避免未來無數次爭吵的開始。
(七)探視接送幾點才合理?遲到、放鳥怎麼辦?
約好週末,但沒寫時間,等於沒約定。協議中務必寫明接送時間與地點,例如「週六上午 10:00 接、週日下午 18:00 送回」。為了避免一方濫用權利、無視另一方的時間安排,可以在協議中加入「緩衝與棄權條款」:「若探視方遲到超過一小時,且未事先告知或無正當理由,該次探視權利視為自行放棄。」這樣不僅保障了照顧方與孩子的時間,也督促探視方更重視約定。
好的規則,是為了讓關係走得更長遠,而不是製造更多衝突。
(八)不只見面!善用「視訊探視」維持親子連結
在無法實體見面的日子裡,視訊是維持親子關係的重要橋樑。現在的探視協議,將視訊通話納入已是「標準配備」。但是,這不代表探視方可以隨時想打就打。為了不干擾孩子的正常作息,建議約定一個固定的視訊時段,例如:「每週三、五的晚間 19:30 至 20:00 之間,可進行 20 分鐘的視訊通話。」
規律的視訊,是讓孩子在日常中,持續感受到父母雙方關愛的證明。
(九)接送地點約哪裡?避開衝突的聰明選擇
在家門口或社區交接,有時會讓雙方感到不自在,甚至可能因保護令而不便靠近住家。這時,選擇中立的公共場所是個好方法,例如:附近的捷運站、公園、便利商店,或由探視方直接去學校或補習班接孩子放學。約在公共場所還有一個好處:人來人往、可能有監視器,對於一些仍有安全疑慮的案件,能提供多一層的保障。
一個中立的交接地點,是為親子關係保留和平空間的第一步。
(十)當對方說「小孩生病/不想見你」,如何應對?
這是最讓探視方感到無力,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的狀況。主要照顧者需要理解:你不能把拒絕的壓力丟給孩子去承擔。除非是腸病毒等高傳染性疾病,否則一般感冒不應成為長期拒絕探視的理由。至於孩子說「不想去」,除非孩子已是具高度自主意識的青少年,否則法律期待主要照顧者能像「引導孩子上學」一樣,鼓勵並勸說孩子與另一方見面。主要照顧者應避免利用孩子的「鬧脾氣」作為漏洞,實質上卻是用自己的意思來阻礙會面交往,主要照顧者也至少應保留孩子與探視方自行溝通的途徑。
(十一)孩子感到陌生害怕?「漸進式探視」為親子關係破冰
如果雙方分居已久,或孩子年紀尚幼,對探視方感到陌生,強行帶走過夜反而會造成傷害。這時,「漸進式探視」是更人性化的選擇。可以分為三階段:
- 第一階段:日間短時間停留(陪同):先不要過夜,由同住方在視線範圍內陪同,每次2-3小時。
- 第二階段:日間全天探視(單獨):待孩子熟悉後,嘗試由探視方單獨帶出遊玩,晚上再送回。
- 第三階段:開啟過夜模式:當孩子完全放鬆後,再正式進入「隔週過夜」的模式。
多一個人愛孩子,對孩子、對你,都是好事。
常見問題 FAQ
Q1:如果對方遲到或放鳥,我該怎麼辦?
建議在協議中加入「緩衝與棄權條款」,例如約定若探視方遲到超過一小時且未事先告知,該次探視權利視為自行放棄。若對方慣性遲到,應保留對話紀錄,作為日後請求變更探視方式或向法院主張對方不友善的證據。
Q2:如何處理孩子說「我不想去」的狀況?
除非孩子已是能獨立表達意願的青少年,否則主要照顧者有責任鼓勵並勸說孩子。應避免直接將孩子的抗拒當成拒絕探視的理由。若狀況持續,可考慮尋求親子諮商協助,或在訴訟中向法院說明情況,由法官或社工、家事調查官介入了解原因。
Q3:如果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可以拒絕讓他看小孩嗎?
不可以。在法律上,「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各自獨立的,不能混為一談。拒絕探視會讓您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對您在監護權訴訟中極為不利。應循法律途徑追討扶養費,而非剝奪孩子的探視權。
Q4:約定「每月第一、三週」探視,遇到第五週怎麼辦?
有約定第幾周,而不包括第五周的話,第五周仍然維持在主要照顧者身邊。
Q5:對方有家暴紀錄,我可以自己決定不讓他看小孩嗎?
除非孩子非常恐懼、已經發生具體受害事實,否則不建議自己決定,請一定向法院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法院准許加害人會面交往時,得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或機關監督會面交往、禁止過夜會面交往或命繳納保證金;認為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安全時,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果孩子真的非常恐懼、已經受害,請務必留下跟對方明確溝通的證據。
Q6:我一直不讓對方看小孩,真的會被改定監護權嗎?
有可能。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而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明定,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長期無正當理由阻擋探視,正是這一款會被檢視的情形。
Q7:我不住在桃園,可以委託李珮瑄律師處理案件嗎?
可以。李珮瑄律師雖以桃園為主要執業地,但受理全國各地的委託案件,無論您身在臺北、臺中、高雄或其他縣市,均可透過視訊諮詢或通訊方式獲得完整的法律協助,不受地理位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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