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阿嬤想看孫子被拒絕,法律上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嗎?李珮瑄律師說明:民法確實沒有給祖父母探視權,但可以透過家事「調解筆錄」把祖孫會面寫成有執行力的約定,並完整說明對方反悔時的三段處理方式。服務不限桃園,立即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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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沒有給祖父母探視權。民法第1055條第5項寫的是「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指的是沒取得親權(監護權)的爸爸或媽媽,不包含阿公阿嬤。可行的作法是:把祖孫會面的時間、方式寫進「調解筆錄」——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日後對方反悔,可先聲請履行勸告(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仍不履行則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怠金(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
🏛️ 現任職務: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連續受聘 8 年)・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連續受聘三屆)・多家企業法律顧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45 小時)・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72 小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學碩士
⚖️ 曾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含勞工庭、工程庭、強制執行庭)
📍 執業範圍:全國|📅 發佈:2026-03-26|更新:2026-08-27
・民法第1055條第5項的會面交往權,對象是未任親權的父母,法條沒有寫祖父母。
・突破口是「調解筆錄」: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最高法院曾認定:調解筆錄是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一方不能因為嫌麻煩就片面反悔。
・寫進筆錄時,時間、過夜與否、誰接送要寫到具體,越詳細日後爭議越少。
・對方反悔有三段處理:先聲請履行勸告(500元)→ 間接強制怠金3萬至30萬元 → 直接強制。
・法院決定用哪種執行方法,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要審酌子女年齡、意願等五項因素。
・這個方法有前提:必須有一個正在法院進行的家事程序,才有調解筆錄可以寫。
⏱ 約8分鐘
👤 適合:孩子的父母離婚或正在打官司,而自己被阻擋見不到孫子女的阿公阿嬤與外公外婆
「律師,我辛辛苦苦把金孫帶大,結果兒子離婚後,媳婦就不讓我看孫子了,我該怎麼辦?」
「律師,女兒離婚後,前女婿把孩子帶走,完全不讓我們探視,說法律上我們阿公阿嬤沒有權利,是真的嗎?」
這些心碎又無奈的對話,是許多阿公阿嬤、外公外婆心中最深的痛。看著曾經形影不離的孫子孫女,如今卻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這份祖孫情誼,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別擔心!雖然法律的確有限制,但身為專業律師,我們要告訴你一個經由最高法院認證的實用解方。只要用對方法,就有機會把探視孫子孫女的權利,白紙黑字地寫進法院紀錄裡!
一、殘酷的現實:法律真的沒保障阿公阿嬤的探視權嗎?
首先,我們必須誠實告訴你,現行的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的「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主要保障的是「離婚後,沒有取得監護權的另一方父母」。
法條的文字上,確實沒有提到祖父母。實務上也認為祖父母沒有探視權。
以下是「未取得監護權的父母」與「祖父母」在探視權上的差別:
| 項目 | 未任親權的父母 | 祖父母 |
|---|---|---|
| 法律依據 | 民法§1055 V 明文 | 法無明文 |
| 權利怎麼來 | 可逕向法院聲請酌定 | 靠調解筆錄寫進去 |
| 有沒有執行力 | 有 | 寫進筆錄才有 |
| 對方反悔時 | 履行勸告、強制執行 | 同左,前提有筆錄 |
這也導致很多時候,當您想看孫子孫女,卻被孩子的爸媽(主要照顧者)以「法律沒規定,你沒權利」為由拒絕時,您會感到非常無力。
二、還有突破口:善用「法院調解」,為自己創造權利!
實務上有一個關鍵方法是,在家事案件中,將探視孫子孫女的約定,明確寫入「調解筆錄」中。
什麼是「法院調解」?在家事法庭中,法官通常會先安排雙方(例如離婚的夫妻)在一個比較緩和的氣氛下,由調解委員協助溝通,試圖達成共識。這個過程就叫「調解」。
為什麼「調解筆錄」這麼重要?
因為一旦雙方在調解中達成協議,寫成「調解筆錄」後,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這意味著,上面寫的每一條約定,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真實案例告訴你:
最高法院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例(最高112台簡抗253):
外婆從小照顧孫子,後來孫子的爸媽離婚,監護權歸爸爸。外婆跟孫子感情非常深厚,外婆還是很希望能扶養孫子,所以外婆對爸爸提起了宣告停止親權的聲請。這類案件是強制調解,所以進到調解後,外婆跟爸爸各退一步,兩人達成協議,在調解筆錄約定好「外婆每個月的第二、四個週末可以帶孫子出遊、過夜,並且由爸爸負責接送小孩到外婆住處」。
一陣子後,爸爸覺得每個月從嘉義開車到雲林接送太累,就反悔了,告上法院說:「法律本來就沒規定外婆有探視權,之前的同意不算數!」
這個案子,一審、二審都認為:依照民法規定,外婆確實沒有對孫子的會面交往權,雖然雙方之前調解成立,但目前會面方式對爸爸造成負擔,外婆對爸爸的負面態度也可能影響孫子對爸爸的認知,所以改定雙方調解時約定之會面方式,改為「應由雙方自行協議會面時間及接送方式,而不得再主張依調解內容履行」。
外婆沒有放棄,一路打到三審,最後,最高法院廢棄了二審的裁定,認為:當初的「調解筆錄」就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爸爸不能因為覺得麻煩或自己改變心意,就片面撕毀約定,而且當初調解時,爸爸就應該要想到這樣接送是有負擔的,應該要協商怎麼排除困難或減輕負擔,而不是斷然拒絕,何況與外婆會面並沒有不符合孫子的利益。
最高法院廢棄裁定後,案件發回到二審,二審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駁回了爸爸聲請改定會面交往的聲請。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即使法律條文沒寫,但透過「法院調解」這個程序,祖父母還是可能可以「創造」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探視權利!
三、律師教戰守則:3步驟把「祖孫情」寫進去
想成功運用這個方法,律師建議你把握以下三個關鍵步驟:
第一步:把握時機,積極參與
當孩子的父母正在進行離婚、爭取監護權等家事訴訟時,您有機會表達參與意願,說明與孫子孫女間的緊密關係。或是由您提出調解請求、聲請案件,開啟調解程序。
第二步:訴諸「子女最佳利益」
在調解時,溝通的重點不是「我要我的權利」,而是強調「這對孩子最好」,畢竟大家都希望孩子多一點人疼愛。例如:
- 您是孫子長期的主要照顧者,祖孫感情深厚。
- 突然中斷聯繫,會對孫子的心理和情感造成傷害。
- 維持穩定的探視,有助於孫子的健全發展。
從「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更能說服對方,讓他們同意您的探視請求。
第三步:約定越具體越好,並寫入筆錄
一旦對方同意,千萬不要只有口頭約定。務必將具體的探視方式寫清楚,例如:
- 時間:「每月第幾個週六的幾點到週日的幾點」。
- 方式:「可帶回過夜」、「可帶出遊玩」。
- 接送:由誰負責接、送到哪裡。
寫得越詳細,未來發生爭議的機會就越小。這也是律師可以在談判和草擬條款時,提供最大幫助的地方。
四、如果對方簽了又反悔,怎麼辦?
這就是「調解筆錄」最強大的地方。如果對方事後不遵守約定,您可以拿著這份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介入要求對方遵守,如果對方依然故我,法院可能會處以罰款(怠金),直到他遵守為止。這時,您就不再是「於法無據」!
實務上不是一發現對方不遵守就直接聲請查封。處理順序通常是這三段:
第一步:先聲請「履行勸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了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對方的履行狀況並勸告他履行。管轄法院是當初做成調解的第一審法院,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必要時法院還可以派家事調查官去了解狀況。對還想維持關係、不想把場面弄僵的祖父母來說,這通常是成本最低、也最先該走的一步。
若雙方願意協調,還可以請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但若雙方很明顯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可能認為效果有限,而駁回聲請。
第二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處3萬至30萬元怠金
勸告無效就進入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執行法院可以先定一個履行期間,對方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如果再定期履行仍然不做,還可以再處怠金或管收。這種用金錢壓力逼對方自己履行的方式,叫做「間接強制」。
第三步:直接強制,但對孩子的代價要先想清楚
依家事事件法第195條,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可以不先通知對方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社工、醫療救護、學校老師等單位協助。這是最後手段——場面對孩子的衝擊很大,是否採用、什麼時候採用,法院會依下面五項因素審酌,也建議先與律師討論再決定。目前因為實務上非常重視孩子的意願,也擔心會造成孩子的心理創傷、反而撕裂親子雙方關係,直接強制的使用率大幅降低,許多都以間接強制、再行協商等方式取代。
以下是法院決定用哪一種執行方法時,依法必須審酌的五件事:
| 法定審酌因素 | 白話意思 |
|---|---|
| 年齡及意思能力 | 孩子多大、懂不懂事 |
| 子女之意願 | 孩子自己想不想去 |
| 執行之急迫性 | 有沒有急到要馬上 |
| 方法之實效性 | 這個作法有沒有用 |
| 三方互動狀況 | 大人小孩關係如何 |
結論:別輕易放棄,讓律師幫你找到方法
雖然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的探視權,但這不代表完全束手無策。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善用「法院調解」程序,將祖孫情誼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是目前受最高法院認可、最有效、也最實際的作法。
如果您正為無法見到孫子而苦惱,請不要獨自承受。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諮詢,讓我們為您評估狀況,規劃最適合您的策略,幫助您延續那份最珍貴的祖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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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Q1:阿公阿嬤在法律上到底有沒有探視孫子女的權利?
現行民法沒有明文給祖父母探視權。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指的是沒取得監護權的父或母,法條文字並未包含祖父母。實務上的作法是把祖孫會面的約定寫進家事調解筆錄,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Q2:孩子的爸媽正在打官司,我不是當事人,可以參加調解嗎?
可以表達參與意願,由法院與調解委員安排(但不一定可以參加)。重點不是主張「我有權利」,而是說明祖孫長期相處的事實,以及維持見面對孩子為什麼比較好——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5款,本來就要注意「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Q3:調解筆錄要寫到多細才有用?
越具體越好,至少要寫清楚三件事:時間(每月第幾週的星期幾、幾點到幾點)、方式(能不能帶出去、能不能過夜)、接送(誰接、誰送、送到哪裡)。只寫「得適時探視」這種模糊字眼,日後對方少讓你見一次,你也很難主張他違反約定。
Q4:對方簽了調解筆錄又反悔,第一步該做什麼?
建議先聲請「履行勸告」,不必一開始就走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可以向當初成立調解的第一審法院聲請,請法院調查履行狀況並勸告對方履行,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必要時法院得命家事調查官調查。勸告無效才進入強制執行,屆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法院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Q5:可以直接請法院把孫子帶來給我嗎?
有直接強制這個手段,但不是說用就用。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法院要綜合審酌子女的年齡及意思能力、子女意願、執行急迫性、執行方法實效性,以及三方互動狀況,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依同法第195條,採直接強制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對方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社工等單位協助。這個場面對孩子的衝擊不小,考慮到對孩子的影響過大,現行實務上使用率也已大幅降低,建議先與律師評估。
Q6:如果孩子的父母根本沒有上法院,那這個方法還能用嗎?
不能直接套用,這是本文方法的前提限制:要有一個正在法院進行的家事程序,才有調解筆錄可以寫。若父母之間沒有訴訟,只能先與主要照顧者協商並把約定做成書面契約。要提醒的是,把約定探視的私人書面契約拿去公證,也不會自動產生執行力——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只列舉四款得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法律行為(金錢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特定動產、租借建築物或土地屆期返還),會面交往並不在其中。您遇到的情況,還有沒有其他途徑可以主張,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