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強制執行怎麼聲請?履行勸告、怠金與改定親權一次說清

「律師,法院裁定都下來了,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我到底能怎麼辦?」探視權強制執行有一個不能省略的前提——你必須先有執行名義;拿到執行名義之後,履行勸告與強制執行是兩條可以選擇的路,不是必須依序走完的關卡。本文說明執行名義怎麼取得,以及履行勸告、怠金與改定親權各自的條件與成本。若您在桃園或全國各地需要協助,歡迎諮詢。

對方不讓看小孩,探視權強制執行怎麼聲請
✍️ 本文作者|李珮瑄律師 了解更多
🏛️ 現任職務: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連續受聘 8 年)・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連續受聘三屆)・多家企業法律顧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45 小時)・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72 小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學碩士
⚖️ 曾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含勞工庭、工程庭、強制執行庭)
📍 執業範圍:全國
📅 發佈:2026-03-26|更新:2026-09-05
💡 直接回答:探視權強制執行必須先有「執行名義」——也就是法院的裁定、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私下簽的離婚協議書不在執行名義之列,不能直接拿去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後有兩條路可選: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聲請履行勸告,或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怠金;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履行勸告不是聲請強制執行的必經前置程序
📋 本文重點摘要
・私下簽的離婚協議書不在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之列,必須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履行勸告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聲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
・履行勸告與強制執行是兩條可選路徑,前者不是後者的必經前置程序。
・強制執行的怠金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為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可重複處罰。
・會面交往走的是「間接強制」;直接把子女取交的直接強制,限於命交出子女的執行名義。
・對方長期阻擋,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改定親權。
・協議寫「隨時可看、經我同意就好」,實際上容易讓探視方看不到孩子。
⏱ 閱讀時間: 約 12 分鐘
👤 適合對象: 已有法院裁定或調解筆錄,但對方持續不配合探視的一方。

對方不配合探視時,可以走的程序總覽

以下是可以走的程序與依據。取得執行名義是必要前提;選項一與選項二是可以擇一或併行的兩條路,不是必須依序走完的階段

你的處境 可以做什麼 法律依據
必要前提 取得執行名義 強執法§4
沒有執行名義 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民法§1055Ⅴ
選項一 聲請履行勸告,500元 家事法§187
選項二 聲請強制執行處怠金 強執法§128Ⅰ
仍不履行 再處怠金或管收 強執法§128Ⅰ
長期阻擋 另請求改定親權 民法§1055Ⅲ

(一)對方不讓我看小孩,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可以,必須先有「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是指法律上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文件。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列舉方式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許可裁定,以及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雙方私下簽的離婚協議書並不在這個列舉之內,因此不論寫得多清楚,都不能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在會面交往事件中,實務上作為執行名義的,是法院的裁定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很多人手上拿著離婚協議書、上面白紙黑字寫了探視時間,跑到法院卻被告知不能執行,原因就在這裡。

沒有執行名義,再詳細的協議書也叫不動法院。

(二)沒有法院裁定,第一步該怎麼做?

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取得這份法院文件之後,才進得了後面的執行程序。

管轄法院不能隨便選。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子女沒有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另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法院在酌定、改定或變更親權時,本來就可以一併命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聲請時建議依下列順序準備:

  1. 確認子女目前的住所或居所
  2. 整理過往實際探視的時間紀錄
  3. 保留對方拒絕或改期的對話證據
  4. 擬出具體可執行的探視方案
  5. 向子女住所地法院提出聲請

探視方案寫得越具體,日後執行時爭議越小。

(三)什麼是履行勸告?怎麼聲請、要花多少錢?

履行勸告是強制執行之外的另一條路,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條文用的是「亦得」,代表這是與強制執行並列的選項,不是聲請強制執行前必須先跑的程序

這條路的優點是柔性、成本低,而且由熟悉本案的法院處理。依同條第2項,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依第3項,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依第4項,第1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對於還想維持基本溝通、不希望一開始就把關係推到對立面的當事人,履行勸告通常是比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更務實的第一步;同時,法院的調查與勸告紀錄,日後也會成為對方是否配合的具體證據。

履行勸告花五百元,換到的是一份法院留下的履行紀錄。

(四)聲請強制執行怎麼走?怠金多少?

怠金是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而且可以重複處罰。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

協助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正屬於「非他人所能代履行」的行為,因此走的是間接強制——法院不是把孩子抱過來給你,而是用怠金與管收逼使對方自己履行。這一點必須先弄清楚,才不會對執行結果有錯誤期待。

要特別區辨的是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1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也就是說,直接強制的適用前提,是執行名義本身命對方「交出子女」;單純的會面交往執行名義,原則上仍走第1項的間接強制。網路上不少文章把這兩者混為一談,導致當事人誤以為法院會直接把孩子帶來。

會面交往的執行,法院罰的是不配合的大人,不是把孩子強行帶走。

(五)對方長期阻擋,可以請求改定親權嗎?

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明定,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時,尤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這正是實務上善意父母原則的條文依據。同條第2項並規定,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

因此,前面的履行勸告紀錄與強制執行紀錄,並不只是為了那一次的探視——它們會累積成主張對方「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的證據。想了解法院實際的衡量方式,可參考監護權判斷標準監護權官司策略

(六)為什麼協議寫「隨時可看」反而最危險?

為了展現風度,有些夫妻會在協議書上寫:「會面交往時間由雙方合意調整」、「隨時可看,經我同意就好」。這種看似彈性的約定,往往是「地獄的開始」。

當雙方關係良好時,這不成問題。但一旦關係惡化、一方有了新對象,或只是單純心情不好,「經我同意」就變成了最強大的擋箭牌。「今天小孩要補習」、「你太臨時講了」、「小孩不想見你」…各種理由層出不窮,最終讓探視方根本看不到孩子。

律師的建議是:「原則要具體,例外才彈性。」

與其寫模糊的「隨時」,不如明確約定好「每個月第幾週的週末、幾點接、幾點送」。

這是一個「基本盤」,保障雙方在談不攏時,至少有規則可循。

如果雙方關係好,隨時想增加探視時間?當然歡迎!但有這份具體約定,才能避免一方的權利被無限上綱地剝奪。

如果您是主要照顧者、想了解自己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合法限制對方探視,另可參考探視權可以拒絕嗎;祖父母想探視孫子女的程序又有不同,見阿公阿嬤想看孫子被拒絕怎麼辦

⚠️ 法律聲明:本文由李珮瑄律師依現行法律撰寫,僅供知識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每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執業律師。預約諮詢

常見問題 FAQ

Q1:私下簽的離婚協議書,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列舉的執行名義,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並不在其中,必須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取得法院的裁定、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才具備聲請強制執行所需的執行名義。

Q2:聲請履行勸告要花多少錢?要向哪一個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依同條第2項,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法院管轄,不是向子女現在住所地的法院重新聲請。法院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及勸告。

Q3:對方被罰怠金以後還是不讓我看小孩,還能怎麼辦?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後段,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法院得再處怠金或管收。另一條路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改定親權,把前面累積的履行勸告與執行紀錄,作為對方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具體證據。

Q4:法院可以直接把小孩帶來交給我嗎?

會面交往的執行原則上不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取交債權人的前提,是執行名義本身命債務人「交出子女」。單純的會面交往執行名義走的是第1項的間接強制,也就是由法院對不配合的一方處以怠金或管收。

Q5:對方每次都說小孩生病或不想見我,這樣算違反裁定嗎?

要看是否有正當理由與是否長期反覆發生。偶發的高傳染性疾病可能構成暫緩該次探視的正當理由,但長期以生病或孩子抗拒為由拒絕探視,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為妨礙他方行使權利。建議每一次都保留通訊紀錄與改期要求,作為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的事證。

Q6:我不住在桃園,可以委託李珮瑄律師處理案件嗎?

可以。李珮瑄律師雖以桃園為主要執業地,但受理全國各地的委託案件,無論您身在臺北、臺中、高雄或其他縣市,均可透過視訊諮詢或通訊方式獲得完整的法律協助,不受地理位置限制。

📞 需要律師協助嗎?如果法院裁定已經下來,對方卻持續不配合探視,李珮瑄律師可協助評估要走履行勸告、強制執行還是改定親權,並代為撰狀與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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