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沒結成或閃電離婚,聘金能要回來嗎?李珮瑄律師為您解析「是否登記結婚」與「贈與性質」兩大關鍵,說明法律如何判斷聘金返還。若您在桃園或全國各地有相關糾紛,歡迎諮詢。

🏛️ 現任職務: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調解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金融研訓院家族信託規劃師(合格)
⚖️ 曾任:桃園地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苗栗地院民事庭法官助理
📍 執業範圍:全國
📅 發佈:2026-05-10|更新:2026-05-10
・「是否登記結婚」是決定聘金能否要回來的最重要分界線。
・婚沒結成(悔婚),贈與方可依民法第979條之1請求返還因婚約所為之贈與。
・已登記結婚後又離婚,因贈與目的已達成,原則上無法討回聘金。
・想討回聘金,必須能證明該筆款項是「為結婚而給的聘金」,而非一般的「贈與」。
・透過擬定婚前協議、釐清金流,是事先避免聘金糾紛的最佳方式。
⏱ 閱讀時間: 約 9 分鐘
👤 適合對象: 曾支付或收受聘金,但婚約或婚姻關係生變,對聘金返還有疑問的當事人。
「律師,我給了幾十萬聘金、買了整套金飾,結果婚沒結成,可以要回來嗎?」
「律師,我們結婚才兩個月就要離了,當初那筆大聘,至少要還給我爸媽吧?」
這些為了結婚才付出的錢,在關係結束時,往往最讓人心痛。畢竟,這段關係的「入場券」都花了,卻沒能看到圓滿結局,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身為律師,我們要告訴你,聘金能要回來嗎,其實有法律判斷標準。今天,我們就為你拆解其中的關鍵,教你如何評估自己的情況,並採取最有利的行動。
(一)關鍵一:「登記結婚」是條重要分界線
在法律上,「有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是決定聘金命運最重要的一步。
這會產生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
情況一:婚沒結成(悔婚、分手了)
原則:可以要回來! 依據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聘金、金飾等,都屬於「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當婚約最終沒有履行(也就是沒去登記結婚),贈與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贈與方可以依法請求對方返還。
情況二:結了又離(哪怕是短命婚)
原則:要不回來了! 一旦雙方完成了結婚登記,代表當初贈與的「前提」、「目的」已經達成。這時,聘金和金飾就正式成為對方個人的財產。即使你們的婚姻只維持了幾個月、甚至幾天,這筆錢也已經「任務完成」,無法再以「離婚」為由討回。更重要的是,這筆錢屬於婚前贈與,在離婚時,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內。
律師提醒:這張「入場券」一旦剪票入場(完成登記),就算戲演一半不好看想退場,票錢也是不退的喔!
(二)關鍵二:是「聘禮」還是「討歡心的禮物」?
即使婚沒結成,想把錢要回來,你還必須面對下一個挑戰:證明這筆錢確實是「聘金」,而不是單純討對方歡心的「贈與」。如果對方辯稱:「那只是你追我時送的禮物!」你就必須拿出證據。法院在判斷時,會非常看重證據。以下是律師在實務上常見的攻防重點:
- 明確的對話紀錄:LINE或簡訊中是否明確提到「聘金」、「訂婚」、「結婚才給」等字眼?
- 證人:雙方家長見面提親時,是否有其他親友在場可以作證?
- 共同的結婚共識:是否有求婚影片、討論婚禮細節的紀錄?是否有一起下訂婚宴會場、預定婚紗拍攝?
在法院的實務案例中,曾有男方給了女方數百萬元,自認是聘金,但因無法證明女方有結婚的承諾,最後被法院認定為一般贈與。如果只是說「我們要永遠在一起」,或是在追求過程中送房、送車,如果沒有連結到具體的「婚約」,都很可能被認為是鞏固感情的無條件贈與,是要不回來的。
在法庭上,沒有證據的聘金,就只是禮物。
(三)律師的專業建議:如何事先避免糾紛?
與其事後對簿公堂,不如事前做好規劃。身為律師,我們提供三個最實際的建議:
- 釐清「誰給誰」,金流要清楚:聘金可能是男方父母給女方父母。在法律上,贈與契約可能成立在結婚雙方之間,也可能存在於「雙方父母」之間。在給付時,最好能透過轉帳備註或簡單的書面,釐清是誰贈與給誰,避免未來訴訟主體不對的麻煩。
- 擬定「婚前協議」,把話講開:對於高價值的贈與(如房子、大筆現金),擬定一份「婚前協議」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雙方可以坦誠地約定這筆錢的性質、在何種情況下需要返還(例如:約定若三年內離婚需返還一半)。
- 保留所有對話與證據:如果不想擬定正式協議,至少在討論婚事、給付聘金的過程中,要保留相關的對話紀錄。這些看似零碎的資訊,在未來都可能成為決定官司勝敗的關鍵證據。
坦誠相對不代表不愛,而是因為重視這段關係,不希望未來因金錢產生怨恨。
(四)聘金返還判斷總覽表
常見問題 FAQ
Q1:如果婚沒結成,對方不還聘金怎麼辦?
您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979條之1的規定,請求對方返還因婚約所為之贈與物。勝訴後,若對方仍不返還,可聲請強制執行。
Q2:請求返還聘金的時效是多久?
依民法第979條之2規定,請求返還聘金的權利,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個時效是從「婚約解除或撤銷時」起算。
Q3:如果是對方悔婚,我還可以跟他要精神賠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977條規定,若對方無故解除婚約,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包含財產上(如已支付的婚宴訂金)與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
Q4:當初給的聘金是我爸媽出的,應該由誰來提告?
這要看當初贈與的法律關係。如果能證明是您父母贈與給對方父母,就應由您父母作為原告提告。如果贈與關係是成立在您與對方之間,則由您提告。釐清金流與贈與對象,是訴訟的關鍵第一步。
Q5:我不住在桃園,可以委託李珮瑄律師處理案件嗎?
可以。李珮瑄律師雖以桃園為主要執業地,但受理全國各地的委託案件,無論您身在台北、台中、高雄或其他縣市,均可透過視訊諮詢或通訊方式獲得完整的法律協助,不受地理位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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