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現任職務: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連續受聘8年)・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連續受聘三屆)・多家企業法律顧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45小時)・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72小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學碩士
⚖️ 曾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含勞工庭、工程庭、強制執行庭)
📍 執業範圍:全國|📅 更新:2026-10-04
・四項法定要件缺一,約定無效
・最長二年,職業、地域與對象都要合理
・補償不是把原薪資換個名稱,也不能只寫「另議」
・保密、禁止挖角與競業禁止應分開設計
👤 適合對象:要保護客戶、技術與商業策略的企業,以及被要求簽競業條款的主管與員工
(一)什麼是離職後競業禁止?
離職後競業禁止,是勞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後,在一定期間與範圍內不得從事競爭工作。它直接限制工作選擇,因此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設有嚴格條件;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約定應以書面記載。
在職期間基於忠誠義務不得為雇主競業,和離職後限制是不同問題。員工離職後若只受保密義務拘束,通常仍可到同業工作;雇主不能把所有一般經驗、技能與人脈都寫成營業秘密。
(二)有效競業禁止的四個要件
| 法定要件 | 企業要準備的事實 | 常見失敗 |
|---|---|---|
| 正當營業利益 | 具體技術、價格、客戶策略或研發計畫 | 只寫「保護公司利益」 |
| 職務可接觸營業秘密 | 權限、專案、資料分級及實際接觸 | 全體員工不分職階大小,一律簽同樣條款 |
| 限制範圍合理 | 期間、區域、職業活動與競業對象 | 禁止所有同業、全台、全球、任何職務 |
| 合理補償 | 金額、支付日、方式與計算基礎 | 把原在職薪資或離職金當補償 |
四項要件少一項,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即無效。即使條款表面完整,涉及訴訟時仍會檢驗是否符合四項要件,例如員工是否真的接觸機密、限制是否超過保護利益所需。
(三)期間、地域、職務與競業對象怎麼寫?
依勞基法第9條之1,期間最長二年;超過部分縮短為二年。施行細則第7條之2要求限制範圍不能超過雇主實際營業活動及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
- 期間:依秘密或技術資訊之更新/生命週期與競爭優勢存續時間設定,不必一律二年,最長不得逾二年。
- 區域:應對應公司實際市場,不宜把未經營地區全部列入。
- 職業活動:鎖定會運用受保護資訊的職務,不是禁止任何工作。
- 競業對象:以實際競爭產品、服務或可辨識事業為準。
若公司要保護的是特定客戶名單,限制員工不得利用該名單招攬,可能比全面禁止到同業任職更合比例;若員工掌握尚未公開的核心研發,較完整的競業限制才可能有必要。
(四)合理補償怎麼算、怎麼付?
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要求綜合考量: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與限制期間及範圍相當,以及其他合理性。50%不是任何案件都必然充分的安全線;限制越廣、員工越難轉職,補償合理性要求越高。
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付或按月給付,且不得以在職期間已領工資替代。條款應寫明平均工資基準、付款日、帳戶、稅費及遲延效果。只寫「公司視情況給付」或「薪資已包含」,被判定無效的風險很高。
(五)競業禁止、保密與禁止挖角差在哪裡?
| 條款 | 限制內容 | 設計重點 |
|---|---|---|
| 保密 | 不得使用或揭露機密 | 資料要具體、已有保密措施 |
| 競業禁止 | 一定期間不得從事競爭工作 | 四要件、書面、最長二年、補償 |
| 禁止挖角 | 不得招攬員工或客戶 | 對象、期間、主動招攬行為要明確 |
| 智慧財產歸屬 | 職務成果與權利歸屬 | 依著作權、專利與契約分別處理 |
把四種義務塞進一段,容易讓範圍過廣且難執行。較好的做法是分條定義、分別設定違約後果,並建立文件權限、離職交接與設備返還流程。
(六)條款範本應包含哪些欄位?
- 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與具體資訊類別。
- 員工職務、權限及可能接觸的營業秘密。
- 禁止期間、區域、職務活動與競業對象。
- 合理補償金額、計算基準、支付方式與日期。
- 公司免除或縮減限制的通知方式。
- 員工詢問新職務是否受限的書面確認程序。
- 違約處理、違約金與損害證明,不重複填補同一損害。
- 準據法、管轄與送達方式。
範本只能當檢查表。銷售主管、研發工程師與一般行政職的接觸資訊不同,不應套用同一份限制。簽約時應給員工合理審閱時間並保留雙方簽署版本。
(七)違反條款或公司不付補償怎麼處理?
企業發現疑似違約時,先確認條款有效、補償已按時支付,再蒐集新職務、競業對象與實際使用秘密的合法證據。另外,蒐證的必要性也包括:因為若要求停止任職或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須證明權利及急迫性,不能只依名片職稱、LinkedIn職稱推論。
員工若未收到約定補償,應書面催告並保存薪資與付款資料,評估條款效力及是否仍受拘束。雙方也可協商縮小範圍或由公司提前免除限制;協商結果應留書面,避免口頭承諾再生爭議。需要正式表達催告或違約立場時,可先了解律師函是什麼?效力、費用、不理會後果一次看懂;企業若要把競業、保密與人事制度一起盤點,可參考創業怕踩雷?請律師當法律顧問的4大重要性。
常見問題 FAQ
Q1:競業禁止最長可以約幾年?
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最長二年,超過部分縮短為二年;個案有可能仍須判斷二年是否合理。
Q2:補償只要付平均工資50%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50%是施行細則的重要考量,還要看生活所需、限制期間與範圍是否相當。
Q3:可以把在職薪水的一部分寫成競業補償嗎?
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在職期間所受給付;應在離職後一次預付或按月給付並明確區分。
Q4:所有員工都能簽競業禁止嗎?
條款可以簽,但只有職務可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且四項要件均符合時,離職後限制才可能有效。
Q5:公司不付補償,員工還要遵守嗎?
不按約給付會嚴重影響條款效力與可執行性;仍應依契約、催告與個案事實評估,不宜自行判斷後忽略。
Q6:公司不在桃園,也可以委託李珮瑄律師處理嗎?
可以。李珮瑄律師以桃園為主要執業地,同時受理全國各地企業委託;法遵健檢、競業禁止條款設計與爭議處理,可透過視訊或通訊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