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配偶外遇想離婚,可以要求因此離婚的賠償嗎?李珮瑄律師為您解析侵害配偶權與離婚精神賠償的區別、求償金額與提告時效。了解法律,才能保障權益。若您在桃園或全國各地需要協助,歡迎諮詢。

🏛️ 現任職務: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連續受聘 8 年)・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連續受聘三屆)・多家企業法律顧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家事專業調解委員・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45 小時)・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72 小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學碩士
⚖️ 曾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含勞工庭、工程庭、強制執行庭)
📍 執業範圍:全國|📅 發佈:2026-05-03|更新:2026-09-20
・因外遇離婚,法律上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兩種求償途徑。
・「侵害配偶權」可能同時向配偶及第三者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判決離婚所生損害賠償」僅能向有過失的配偶請求,且若要請求精神賠償,自己必須完全無過失。
・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依情節、雙方社經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
・提告有時效限制:侵害配偶權通常涉及民法第197條(知悉起2年、事發後10年內);離婚損害賠償原則上是15年時效。
⏱ 閱讀時間: 約 10 分鐘
👤 適合對象: 正在面臨伴侶外遇,考慮離婚並希望了解如何要求賠償的當事人。
「我為家庭付出這麼多,他卻外遇,離婚我能要求賠償嗎?」這是許多心碎的當事人,在諮詢時最常問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當婚姻因為一方的不忠而走向終點,法律提供了受害者尋求精神與財產賠償的途徑。然而,許多人不清楚的是,法律上的賠償其實分為兩種不同的請求權,了解其中的差異,才能精準地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本文將由李珮瑄律師為您深入解析「外遇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這個問題背後的法律邏輯。
(一)兩種賠償,權利大不同:「侵害配偶權」vs.「離婚損害賠償」
因外遇而離婚,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與「因判決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兩者在法律依據、提告對象和成立要件上都有顯著不同。
以下是兩種離婚求償路徑的核心差異:
| 比較項目 | 侵害配偶權 | 離婚損害賠償 |
|---|---|---|
| 請求對象 | 配偶、第三人 | 有過失配偶 |
| 成立要件 | 違法侵害身分法益 | 因判決離婚受損 |
| 是否須離婚 | 不必 | 須判決離婚 |
| 時效 | 知悉起2年/事發10年內 | 原則15年 |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97條、第1056條與第125條。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1056條第2項的但書規定,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慰撫金,請求的一方自己必須是「無過失」的。這是一個非常嚴格的條件,意味著如果您對於婚姻破裂也負有部分責任(例如您也有言語暴力、長期冷落對方等),即使對方外遇,您可能也無法請求這部分的賠償。這與「侵害配偶權」的請求(不論自己有無過失皆可告)有著根本上的不同。
(二)關鍵一:外遇證據要蒐集到什麼程度?
無論是哪種賠償請求,勝敗的關鍵都在於「證據」。您必須提出足以讓法官相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確實存在超乎一般朋友界線的交往行為。但請注意,蒐證手段必須合法。
證據的準備是第一步。有效的證據包括: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等通訊軟體中,帶有愛稱、親密關懷、性暗示或相約出遊的對話。
- 照片與影像:親密的合照、一同出遊的照片、或共同進出旅館的行車記錄器畫面。
- 消費紀錄:共同住宿的訂房紀錄、購買情侶用品的發票或信用卡帳單。
- 人證:目睹兩人親密舉動的親友或同事。
⚠️ 重要提醒: 切勿使用GPS追蹤器、竊聽器或偷拍偷錄等方式蒐證,這些行為會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非法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可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而不予採納,甚至反而被提告刑事妨害秘密,得不償失。
(三)關鍵二:外遇賠償、離婚賠償金額可以要多少?
精神慰撫金並無固定價目表,法院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侵權行為的情節、以及對婚姻破壞的程度等因素,裁定一個「相當」的金額。
在實務上,法官裁量賠償金額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幾點:
- 侵權情節的嚴重程度:是長期交往還是偶一為之?是否有發生性行為?
- 雙方的社經地位與經濟能力:加害方的收入、財產越高,通常判賠的金額也會較高。
- 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侵權行為是否直接導致離婚?
- 加害方的犯後態度:被告在法庭上是否展現悔意、是否願意道歉。
(四)關鍵三:錯過就沒了!提告賠償的黃金時效
是的,提告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消滅時效」。一旦超過時間,您的求償權利就會消滅。
- 針對「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時效規定來自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
- 短期時效(2年):從您「知悉」有損害(知道配偶外遇)並且「知悉」賠償義務人(知道第三者是誰)的那天開始計算。
- 長期時效(10年):無論您是否知情,從侵權行為發生的那天起算,超過10年就不能再提告了。
- 針對「因判決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民法第1056條要求是因判決離婚受有損害,並向有過失配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另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該條未另定專屬時效,因此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但實際案件還需確認請求權基礎、離婚方式與起算點,準備求償時,應盡早請律師按個案確認。
常見問題 FAQ
Q1:如果我不想離婚,還可以要求外遇賠償嗎?
可以。您可以選擇不離婚,而選擇單獨對您的配偶及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Q2:因外遇離婚,能請求的賠償金額大概是多少?
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依外遇情節、婚姻受破壞程度、雙方身分與經濟能力、請求人所受精神痛苦等因素個案判斷;個別新聞或判決金額不能直接套用到另一案件。
Q3:我可以同時告「侵害配偶權」和「離婚損害賠償」嗎?
兩種請求可能同時存在,但是否能在同一程序合併提出,會受請求對象、事實與法院管轄影響。民法第1056條的非財產損害賠償還要求請求人無過失;建議諮詢律師,依個案選擇請求基礎與程序。
Q4:如果沒有抓姦在床的直接證據,告得成嗎?
不一定需要「抓姦在床」,但仍須以合法取得的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人的互動已達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侵害婚姻共同生活利益的程度。曖昧對話、親密合照或共同過夜等證據,須由法院結合全部情節判斷。
Q5:我不住在桃園,可以委託李珮瑄律師處理案件嗎?
可以。李珮瑄律師雖以桃園為主要執業地,但受理全國各地的委託案件,無論您身在台北、台中、高雄或其他縣市,均可透過視訊諮詢或通訊方式獲得完整的法律協助,不受地理位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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