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怎麼聲請?流程、費用與財產清冊完整指南

監護宣告
✍️ 本文作者|李珮瑄律師 了解更多
🏛️ 現任職務: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家事專業調解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45 小時)・全國律師聯合會【信託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72 小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學碩士
⚖️ 曾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助理(含勞工庭、工程庭、強制執行庭)
📍 執業範圍:全國|📅 發佈:2026-09-06|更新:2026-09-06
📋 本文重點摘要
・法院會依本人辨識或表達意思能力是否已達「不能」程度,判斷是否宣告監護。
・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精神鑑定費依醫療院所個案通知預納。
・法院會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當然照家屬排序指定。
・監護開始後原則上二個月內,監護人要會同指定之人完成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不動產處分、購置或供居住建築物出租等重要行為,另有法院許可要求。
⏱ 閱讀時間:約10分鐘
👤 適合對象:家人因失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難以理解及處理重要事務者

(一)監護宣告適用哪些情況?

監護宣告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人;是否失智只是重要事實之一,仍須由法院依個案能力判斷。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必須判斷本人辨識與表達意思的能力是否已達「不能」的程度。診斷名稱、身心障礙證明或年齡本身都不是唯一標準;本人是否能理解金錢交易、醫療決定、契約效果與財產處分,才是程序中的核心事實。

法院宣告後,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在權限範圍內代理法律行為。這項法律效果重大,因此家屬不宜只因生活需要協助,就把監護當成唯一選項。

「監護制度保護的不是家屬管理財產的方便,而是本人在能力欠缺時的整體利益。」

(二)誰可以聲請?應向哪個法院提出?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及其他法定聲請人,都可以提出;原則上應向本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

法定聲請人還包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管轄法院以應受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為核心,不是由聲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決定。

聲請前可先整理本人現在住處、戶籍、照顧地點及就醫醫院,避免送錯法院或無法安排鑑定。

「先確認本人實際生活地與能力狀態,才能選對法院與制度。」

(三)監護宣告流程怎麼走?

一般程序包括提出聲請、法院審查與補正、安排精神鑑定、法院訊問,以及裁定並選任監護人與財產清冊會同人;實際順序依承辦法院個案安排。

步驟1:確認聲請資格與管轄法院

步驟2:撰寫家事聲請狀並附證明文件

步驟3:遞狀聲請並繳納聲請費

步驟4:配合法院安排精神鑑定及繳納鑑定費

步驟5:接受法院訊問或調查

步驟6:收受裁定並確認生效時點

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鑑定人及應受宣告之人;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本人若不便到院,是否能安排到宅鑑定及費用,須依承辦法院、醫療院所與個案狀況確認。

程序時間會受補正速度、醫院排程、本人身體狀況及家屬意見影響。不要把網路上的固定月數當成法院承諾,提早備齊文件通常比猜測結案日期更有幫助。

「監護聲請的進度,常取決於資料是否完整及鑑定能否順利完成。」

(四)聲請費用與應備文件有哪些?

法院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另精神鑑定費及到院或到宅方式,由承辦法院、鑑定醫療院所依個案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說明,需準備資料包括聲請狀、本人及聲請人戶籍資料、診斷證明、監護人資料、親屬系統表與親屬同意書。不同法院及個案仍可能通知補正,送件前宜以受理法院最新說明為準,或諮詢律師幫您辦理最安全。

項目 常見內容 注意事項
聲請費 1,500元 向法院繳納
鑑定費 醫院通知 向醫院繳納
戶籍資料 相關戶謄 注意記事欄
醫療資料 診斷證明 越近期越佳
親屬資料 系統表等 依個案補正

若委任律師,律師費依資料量、親屬爭議、鑑定協調與是否需處理後續財產事項評估,不能用單一網路價格代替正式報價。聲請人應先區分「法院費用、鑑定費、律師服務費」三個層次。立即諮詢服務價格

(五)法院如何選任監護人?

法院會依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選任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也會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家屬提出的人選是重要資料,但不是當然獲選。

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法院應優先尊重本人意見,並綜合本人身心狀態、生活與財產狀況、候選人的職業經歷、與本人的關係,以及是否存在利害衝突等因素。

監護人的任務是為本人利益管理生活與財產,不是取得財產所有權。若家庭成員對監護人選有爭議,應把候選人的時間、能力、利益衝突與具體照顧方案交給法院比較,而不是只強調輩分。

「監護人的資格核心,是能否持續、忠實地為本人最佳利益行事。」

(六)監護開始後如何開具財產清冊?

監護人應從監護開始時起,原則上於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若預期無法如期完成,宜在期限屆滿前儘早聲請法院延長,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監護宣告裁定在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的監護人時發生效力。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第1項、第2項,財產清冊期限以「監護開始」為起點。

財產清冊可依下列八類蒐集資料:

步驟1:盤點土地與建物

步驟2:核對銀行與郵局存款

步驟3:整理股票、基金與債券

步驟4:彙整保單與保險權益

步驟5:登錄車輛及高價動產

步驟6:列明債權及應收款

步驟7:確認貸款、稅款與債務

步驟8:保存估值與查詢證明

清冊應由監護人與會同人核對,不應只憑印象填寫。若資料由不同家屬保管,可先建立缺件表,向銀行、地政、保險公司或相關機關申請證明;是否需附特定格式及證明,則以裁定法院通知為準。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9條之1,監護人完成清冊前,原則上只能從事管理上必要行為。後續若要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將本人居住的建築物及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另須法院許可。這與遺產繼承的財產盤點目的不同,不宜混為一談。

「財產清冊是監護責任的起點,也是日後證明財產管理忠實性的基準。」

(七)監護與輔助制度有何差別?

兩者最大的差別是本人能力受影響的程度與法律效果:監護適用於意思能力已達不能程度;輔助適用於能力顯有不足,但尚未完全不能的情形。

以下是監護與輔助制度的比較:

項目 監護 輔助
能力程度 已達不能 顯有不足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原則保留
協助角色 監護人 輔助人
財產清冊 二月內陳報 原則非義務
日常行為 由代理處理 原則可自理

如果法院認為聲請監護的程度尚未達標,依民法第14條第3項及家事事件程序規定,得依職權改為輔助宣告。相反地,聲請輔助但能力已達不能程度,法院也可調整制度。

財產保護需求若同時涉及夫妻財產,可另參考夫妻財產制總覽;兩套制度的法律目的與計算方式不同,仍應分別分析。

⚠️ 法律聲明:本文由李珮瑄律師依現行法律撰寫,僅供知識參考,不構成具體法律建議。每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執業律師。預約諮詢

常見問題 FAQ

Q1:什麼是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法院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表達、接受或辨識意思效果的人所設的保護制度。裁定生效後,本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在法定權限內代理。

Q2:如何聲請家人的監護宣告?

應先確認聲請資格與本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準備文件、補正、鑑定與訊問的實際安排依承辦法院個案通知,並建議諮詢委託律師最完整;法院最後依本人能力與最佳利益作成裁定。

Q3:監護宣告需要多久?

法律沒有保證固定完成日,時間取決於文件補正、鑑定醫院排程、本人能否到院及親屬是否有爭議,事前評估跟準備工作越完整,速度理論上就能越快,建議諮詢委託律師;個案進度應向承辦法院確認。

Q4:整個流程的費用是多少?

法院聲請費為新臺幣1,500元。精神鑑定費依醫院及鑑定方式個案通知;律師服務費則依案件資料、親屬爭議與工作範圍個別報價,立即諮詢服務價格

Q5:我不住在桃園,可以委託李珮瑄律師處理案件嗎?

可以。李珮瑄律師雖以桃園為主要執業地,但受理全國各地委託案件;無論身在臺北、臺中、高雄或其他縣市,均可透過視訊諮詢或通訊方式獲得法律協助。立即諮詢

Q6:一定要在二個月內完成財產清冊嗎?

監護人原則上應從監護開始起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若預期無法如期完成,宜在期限屆滿前儘早聲請法院延長。

Q7:有沒有可能聲請監護,法院卻改為輔助?

有。法院若認為本人能力只是顯有不足、尚未達到不能表達或辨識意思的程度,可以依職權改為輔助制度;判斷核心仍是鑑定與法院調查所得的實際能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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