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諾是什麼意思?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書,看懂被告為何選擇當庭承認、直接判賠100萬,並為您解析「認諾」的法律效果與訴訟策略,以及與「自認」的差別。

🏛️ 現任職務: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調解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特聘顧問
📜 專業認證:金融研訓院家族信託規劃師(合格)|⚖️ 曾任:桃園地院刑事庭法官助理、苗栗地院民事庭法官助理
📍 執業範圍:全國|📅 發佈:2026-04-30|更新:2026-04-30
・「被告認諾」是民事訴訟的終結方式之一,一旦做出,法院就必須判決原告勝訴。
・在近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77號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被告即是採用「認諾」策略,因此法院直接判賠100萬元。
・被告選擇認諾,通常是為了避免訴訟延長、防止更多隱私曝光或節省訴訟成本的策略性考量。
・「認諾」是承認原告的「全部請求」,而「自認」僅是承認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事實」,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認諾一旦做出即對法院產生拘束力,無法任意撤回,是極其重大的訴訟行為。
⏱ 閱讀時間: 約 9 分鐘 👤 適合對象: 正在面臨民事訴訟、或對法律程序感興趣,想了解訴訟中各種攻防策略的民眾。
近期,一則公開的侵害配偶權訴訟判決,因為涉及藝人與啦啦隊員的外遇事件,引發討論。許多人好奇,為什麼這場官司看起來沒有經過漫長的言詞辯論,法院就迅速判決被告需賠償100萬元?答案在判決書中的一個關鍵法律名詞:「被告認諾」。究竟被告認諾是什麼?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解析。
(一)被告認諾是什麼?法律上的「直接投降」
「被告認諾」是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在言詞辯論時,向法院表示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或法律關係(例如:原告請求我賠償100萬)是存在的,並且願意接受這個請求。簡單來說,這就是被告在法庭上舉起白旗,對原告的訴求全盤接受。
這個制度的法律依據在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這條法規的核心效果是:
- 法院不再進行實質審理:一旦被告做出有效的認諾,法院就不需要再去調查原告主張的事實是否為真、證據是否充分。
- 直接判決被告敗訴:法院必須根據被告的認諾,直接下一個被告敗訴、原告勝訴的判決,判決的內容就是原告所請求的內容。
(二)從士林地院115訴377號判決,檢視「認諾」
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被告認諾」的實際應用。這起案件是原告向其配偶及第三人提起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根據判決書內容,我們可以整理出以下重點:
- 原告主張: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有超越一般朋友界線的交往,共同侵害其配偶權,造成精神痛苦,因此請求連帶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及利息。
- 被告的反應:判決書關鍵記載:「經查,被告於本院115年4月14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時,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及聲明請求當庭認諾」。
- 法院的判決:法官接著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既然被告已經認諾,法院就「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
- 判決結果:因此,法院直接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法定利息,完全符合原告的請求。
這個判決標準地詮釋了被告認諾是什麼:它是一個重大的決定、行為,讓法院能依法跳過所有事實調查的環節,直接依據被告的承認作出判決。這也解釋了為何這場官司能如此迅速地以原告主張的金額全額獲賠收場。
(三)被告為何要選擇「認諾」?停損的訴訟策略
看到這裡,您可能會問:既然認諾等於直接承認敗訴,為什麼還會有人這麼做?這背後可能有複雜的訴訟策略與利弊權衡,通常是為了「停損」。
因此,選擇認諾,經常不是一時衝動,而是透過評估後的理性決策。
(四)「認諾」跟「自認」哪裡不一樣?
在訴訟中,還有一個詞跟「認諾」很像,叫做「自認」。雖然只差一個字,但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卻大不相同。
簡單來說,「自認」是承認拼圖的其中一塊,「認諾」則是直接承認整幅拼圖的樣貌。
以士林地院115訴377號案件為例,如果被告只是「自認」有出遊,法院還要審理這樣的行為是否侵害配偶權、100萬是否過高;但他們選擇了「認諾」,就等於直接接受了「行為侵權」且「應賠100萬」的全部結論。
常見問題 FAQ
Q1:被告在法庭上認諾後,還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認諾一旦在法庭上有效做出,就對法院產生拘束力,被告不能任意撤回。除非能證明認諾是出於詐欺、脅迫或有其他重大瑕疵,但實務上要推翻的難度極高,因此做出認諾前必須極度謹慎。
Q2:如果被告認諾,訴訟費用誰來負擔?
仍然由敗訴方,也就是認諾的被告負擔。
Q3:為什麼判決書上說被告請求「不另作判決書」,但法官還是寫了?
這是因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允許在認諾時,法院可以只將判決要旨記在筆錄上,以節省資源。但判決書中法官特別說明,這只是為了簡化程序,並非保障當事人隱私的權利,法院有裁量權決定是否製作判決書。本案法官認為製作判決書並無過於耗費,因此仍選擇製作。
Q4:在侵害配偶權官司中,賠償100萬是多還是少?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大多數侵害配偶權的判決賠償金額,通常落在10萬至60萬之間,更高的通常有原因,例如經濟實力高、公眾人物、情節極其重大等。因此,判賠到100萬屬於較高的金額,但因為本案是基於被告「認諾」原告請求的100萬而來,法院並未實質審酌金額高低,而是直接依照被告的承認做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