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阿嬤想看孫子被拒絕?律師教你用「法院認證」的1個方法,拿到探視權!

「律師,我辛辛苦苦把金孫帶大,結果兒子離婚後,媳婦就不讓我看孫子了,我該怎麼辦?」

「律師,女兒離婚後,前女婿把孩子帶走,完全不讓我們探視,說法律上我們阿公阿嬤沒有權利,是真的嗎?」

這些心碎又無奈的對話,是許多阿公阿嬤心中最深的痛。看著曾經形影不離的孫子孫女,如今卻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這份祖孫情誼,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別擔心!雖然法律的確有限制,但身為專業律師,我們要告訴你一個經由最高法院認證的實用解方。只要用對方法,你就有機會把探視孫子孫女的權利,白紙黑字地寫進法院紀錄裡!

探視

一、殘酷的現實:法律真的沒保障阿公阿嬤的探視權嗎?

首先,我們必須誠實告訴你,現行的民法第1055條規定的「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主要保障的是「離婚後,沒有取得監護權的另一方父母」。

法條的文字上,確實沒有提到祖父母。

這也導致很多時候,當您想看孫子孫女,卻被孩子的爸媽(主要照顧者)以「法律沒規定,你沒權利」為由拒絕時,您會感到非常無力。

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身為律師,我們的任務就是在看似無解的法條中,為當事人找到突破口。接下來的重點,請務必看仔細。

二、律師的絕招:善用「法院調解」,為自己創造權利!

這個關鍵方法,就是在家事案件中,積極參與「法院調解」,並將探視孫子孫女的約定,明確寫入「調解筆錄」中。

什麼是「法院調解」?在家事法庭中,法官通常會先安排雙方(例如離婚的夫妻)在一個比較緩和的氣氛下,由調解委員協助溝通,試圖達成共識。這個過程就叫「調解」。

為什麼「調解筆錄」這麼重要?
因為一旦雙方在調解中達成協議,寫成「調解筆錄」後,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這意味著,上面寫的每一條約定,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

真實案例告訴你:
最高法院就有一個這樣的案例(最高112台簡抗253):

外婆從小照顧孫子,後來孫子的爸媽離婚,監護權歸爸爸。外婆跟孫子感情非常深厚,外婆還是很希望能扶養孫子,所以外婆對爸爸提起了宣告停止親權的聲請。這類案件是強制調解,所以進到調解後,外婆跟爸爸各退一步,兩人達成協議,在調解筆錄約定好「外婆每個月的第二、四個週末可以帶孫子出遊、過夜,並且由爸爸負責接送小孩到外婆住處」

一陣子後,爸爸覺得每個月從嘉義開車到雲林接送太累,就反悔了,告上法院說:「法律本來就沒規定外婆有探視權,之前的同意不算數!」

這個案子,一審、二審都認為:依照民法規定,外婆確實沒有對孫子的會面交往權,雖然雙方之前調解成立,但目前會面方式對爸爸造成負擔,外婆對爸爸的負面態度也可能影響孫子對爸爸的認知,所以改定雙方調解時約定之會面方式,改為「應由雙方自行協議會面時間及接送方式,而不得再主張依調解內容履行」

外婆一路打到三審,最後,最高法院廢棄了二審的裁定,認為:當初的「調解筆錄」就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契約,爸爸不能因為覺得麻煩或自己改變心意,就片面撕毀約定,而且當初調解時,爸爸就應該要想到這樣接送是有負擔的,應該要協商怎麼排除困難或減輕負擔,而不是斷然拒絕,何況與外婆會面並沒有不符合孫子的利益

最高法院廢棄裁定後,案件發回到二審,二審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駁回了爸爸聲請改定會面交往的聲請。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即使法律條文沒寫,但透過「法院調解」這個程序,祖父母還是可能可以「創造」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探視權利!

三、律師教戰守則:3步驟把「祖孫情」寫進去

想成功運用這個方法,律師建議你把握以下三個關鍵步驟:

第一步:把握時機,積極參與
當孩子的父母正在進行離婚、爭取監護權等家事訴訟時,您有機會表達參與意願,說明與孫子孫女間的緊密關係。

第二步:訴諸「子女最佳利益」
在調解時,溝通的重點不是「我要我的權利」,而是強調「這對孩子最好」,畢竟大家都希望孩子多一點人疼愛。例如:

  • 您是孫子長期的主要照顧者,祖孫感情深厚。
  • 突然中斷聯繫,會對孫子的心理和情感造成傷害。
  • 維持穩定的探視,有助於孫子的健全發展。

從「孩子的最佳利益」出發,更能說服對方,讓他們同意您的探視請求。

第三步:約定越具體越好,並寫入筆錄
一旦對方同意,千萬不要只有口頭約定。務必將具體的探視方式寫清楚,例如:

  • 時間:「每月第幾個週六的幾點到週日的幾點」。
  • 方式:「可帶回過夜」、「可帶出遊玩」。
  • 接送:由誰負責接、送到哪裡。

寫得越詳細,未來發生爭議的機會就越小。這也是律師可以在談判和草擬條款時,提供最大幫助的地方。

四、如果對方簽了又反悔,怎麼辦?

這就是「調解筆錄」最強大的地方。如果對方事後不遵守約定,您可以拿著這份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介入要求對方遵守,如果對方依然故我,法院可能會處以罰款(怠金),直到他遵守為止。這時,您就不再是「於法無據」!

結論:別輕易放棄,讓律師幫你找到方法

雖然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的探視權,但這不代表完全束手無策。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善用「法院調解」程序,將祖孫情誼轉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是目前最有效、也最實際的作法。

如果您正為無法見到孫子而苦惱,請不要獨自承受。尋求專業家事律師的諮詢,讓我們為您評估狀況,規劃最適合您的策略,幫助您延續那份最珍貴的祖孫情。

立即加入
Facebook
Thread
返回頂端